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 請 人 戊○○ 代 理 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清算程序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1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⑴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⑵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⑶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⑷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債務人聲請清算時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例第8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 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債務人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證明文件並為報告之必要,為此定期命債務人提出、報告,如逾期未提出或違反報告義務,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日書 記 官 周育瑜 附表: 一、前陳報本院部分債權人銀行已將債權轉讓他人,其受讓人及受讓債權金額各為何?又債務人目前欠款之總金額究為何?請具體表列,並提出詳細之債權人清冊、相關債權移轉證明到院。 二、聲請人前陳報95年9月遭解僱後無工作,惟96、97年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顯示聲請人自宏達企業社領取薪資,其理由為何? 三、具體表列聲請人長女甲○○98年6月迄今、次子丁○○98年 底迄今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一)收入如: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或薪資單影本(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二)必要支出則為: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 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乙○○、長子丙○○、長女甲○○、次子丁○○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投保證明。 五、提出長子丙○○目前由何人看護?如係聘人看護,請提出車禍迄今之看護費用證明。本件車禍領取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40萬何以於2年內全數用罄?係如何花用,請具體表列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又本件有無與加害人和解或提出民刑事訴訟?如有,已獲之賠償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資料。 六、長子丙○○如係由聲請人看護,請說明何以不能由聲請人配偶乙○○看護,而由聲請人外出工作以增加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