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99年竹勞簡字第1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2,6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上訴人於第一審程序僅繳納2,650元,應補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另依上訴聲明所示,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價額為241,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945元(2,970元+3,975元),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