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蔡孟芳
- 上訴人黃健治、與被上訴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勞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黃健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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