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104號原 告 嘉楠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里眼安全系統行等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