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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307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
郭麟儀即恆亞照明企業社
反訴原告
原告即
反訴被告
瑪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之反訴則係於99年10月15日始提出,有本院收狀時間文戳可查,顯係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起,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不應准許。另反訴原告亦尚未繳納反訴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梁智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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