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字第3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字第307號
被告即
- 反訴原告
- 郭麟儀即恆亞照明企業社
- 反訴原告
- 原告即
- 反訴被告
- 瑪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5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訴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之反訴則係於99年10月15日始提出,有本院收狀時間文戳可查,顯係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起,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不應准許。另反訴原告亦尚未繳納反訴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