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調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小調字第42號
- 聲請人
- 丙○○更名前為陳.
- 相對人
- 雄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薪資超額扣款,應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16,178元,為此提起本訴,惟查相對人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臺中市北屯區○○○路190號11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