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