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