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竹建簡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