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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盧玉潤
  •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上 訴 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竹建簡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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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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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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