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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竹建簡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2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第3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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