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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許張桂柔及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溪底寮40之3 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除被告具狀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外,原告亦表示同意,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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