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許張桂柔及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溪底寮40之3 號1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除被告具狀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外,原告亦表示同意,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