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許張桂柔及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溪底寮40之3 號1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除被告具狀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外,原告亦表示同意,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