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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許翠玲

  • 原告
    甲○○
  • 被告
    許張桂柔及瑞安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3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許張桂柔及瑞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溪底寮40之3 號1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除被告具狀聲請移轉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外,原告亦表示同意,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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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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