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良
- 被告
- 鑫展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481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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