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549號
- 原告
- 郭雲霓
- 被告
- 范秀妹即群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