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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羅惠雯

  • 原告
    郭雲霓
  • 被告
    范秀妹即群昇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549號原   告 郭雲霓 被   告 范秀妹即群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99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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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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