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築新建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甲○○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六七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履行契約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867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如該裁定附表所示)為假處分,嗣後債權人亦已對債務人之該財產實施假處分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確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相對人曾先後以本院99年度審司竹調字第67號聲請調解及99年度竹調字第134 號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然嗣後均經撤回)無訛,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據此,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予准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