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曾聲請對被告伍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