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4,946.2 元,依事件係屬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現32.282 元新台幣,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伍拾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