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1號原 告 邱彩霞即育謙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城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