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