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己○○、戊○○、庚○○、辛○○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叁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