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