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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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