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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告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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