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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告
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陸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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