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