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李益強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