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李益強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振洋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愛芬律師
- 被告
-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