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艾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科比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5,763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尚不足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