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號
- 原告
- 巴黎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十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512元(原裁定誤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2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572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已繳23,072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再補正繳納裁判費5,9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他造),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