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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告
巴黎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十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512元(原裁定誤核訴訟標的金額為2,2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572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已繳23,072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再補正繳納裁判費5,9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他造),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汪 銘 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嚴 翠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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