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 法定代理人
- 徐偉光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螢律師
- 被告
-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興
- 被告
- 曾梅春
- 被告
- 劉仲仁
- 被告
- 蔡毓彬
- 被告
- 楊至誠
- 被告
- 楊文章
- 被告
- 楊文雄
- 被告
- 孫秀鳳
- 被告
- 前列九人共
- 被告
- 同訴訟代理
- 被告
- 人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給付重購價金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10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7號案卷核閱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