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葛弘俊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宥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螢律師
- 被告
-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興
- 被告
- 曾梅春
- 被告
- 劉仲仁
- 被告
- 蔡毓彬
- 被告
- 楊至誠
- 被告
- 楊文章
- 被告
- 楊文雄
- 被告
- 孫秀鳳
- 被告
- 前列九人
- 被告
- 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