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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均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被告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興
被告
曾梅春
被告
劉仲仁
被告
蔡毓彬
被告
楊至誠
被告
楊文章
被告
楊文雄
被告
孫秀鳳
被告
前列九人
被告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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