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 原告
- 志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42,57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