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21,290元,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99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