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明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