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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林美燕
即被告
林賽珠
即被告
林瑞菊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林永芳
即被告
林國棟
即被告
林松楨
即被告
黃謝美麗
即被告
曾燕妹
即被告
陳正文
被上訴人
林春和

            號

      林魏冬妹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六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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