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泓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