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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告
凱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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