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 告 凱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