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州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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