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蕭勝議 何卉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被 告 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縣 訴訟代理人 蔡士煒 被 告 周樑鐘 楊玉全 陳淑麗 楊玉輝 葉雪霞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楊玉全、陳淑麗、楊玉輝、葉雪霞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2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玉全、陳淑麗、楊玉輝、葉雪霞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2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