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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擁億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乙○○ │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8年2月28日 │250,000元 │AD0000000 │ ││ │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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