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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請人
昆泰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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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昆泰翔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20日│200,000元           │AA0000000             │        │
│    │甲○○        │營業部          │            │                    │                      │        │
├──┼───────┼────────┼──────┼──────────┼───────────┼────┤
│002 │昆泰翔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20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    │甲○○        │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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