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1號聲 請 人 昆泰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昆泰翔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20日│200,000元 │AA0000000 │ │ │ │甲○○ │營業部 │ │ │ │ │ ├──┼───────┼────────┼──────┼──────────┼───────────┼────┤ │002 │昆泰翔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20日│360,000元 │AA0000000 │ │ │ │甲○○ │營業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