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53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134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