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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5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134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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