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梁智賢

  • 當事人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郁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耀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郁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編號2之支票業據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31日當庭撤回聲請)。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6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勝揚科技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9月20日 │139,125元 │EB0000000 │ │ │ │司 │東門分行 │ │ │ │ │ ├──┼───────┼────────┼──────┼──────────┼───────────┼────┤ │003 │甯翔科技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新竹│98年12月31日│15,750元 │ADB0000000 │ │ │ │限公司陳榮祥 │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