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許翠玲
- 當事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 翠 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思璟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竹冠建設股份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98年6月8日 │117,600元 │AC0000000 │ │ │ │限公司鄭秀勤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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