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新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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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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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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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宜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2月5日 │1,310,551元 │PU0000000 │ │
│ │司乙○○○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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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宜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1月5日 │46,056元 │PU0000000 │ │
│ │司乙○○○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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