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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請人
盈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5月25日 │18,000元 │570 │ ││ │山分行陳世城 │香山分行 │ │ │ │ │├──┼───────┼────────┼──────┼──────────┼───────────┼────┤│002 │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月18日 │10,000元 │383 │ ││ │山分行陳世城 │香山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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