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9號聲 請 人 盈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明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5月25日 │18,000元 │570 │ │ │ │山分行陳世城 │香山分行 │ │ │ │ │ ├──┼───────┼────────┼──────┼──────────┼───────────┼────┤ │002 │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月18日 │10,000元 │383 │ │ │ │山分行陳世城 │香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