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曾春琇即華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詩傑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精品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2月25日 │106,155元 │AY0000000 │ │ │ │限公司劉振漢 │竹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