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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01 │中英友科技│華南商業銀行│99年3月31日 │23,730元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竹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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