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7號聲 請 人 俊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01 │中英友科技│華南商業銀行│99年3月31日 │23,730元 │D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