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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380 │ │├──┼───────────┼───────┼──┼──┼──┼──┤│002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27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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