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380 │ │├──┼───────────┼───────┼──┼──┼──┼──┤│002 │亞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 │1 │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