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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享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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