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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華崴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元培科技大學蔡│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9年3月22日 │6,240元 │YT0000000 │ ││ │清胤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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