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華崴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元培科技大學蔡│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9年3月22日 │6,240元 │YT0000000 │ ││ │清胤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