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35號聲 請 人 江萬福即祥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35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永協企業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9年5月31日 │130,601元 │EG0000000 │ │ │ │限公司 │竹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