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9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1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