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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彭淑苑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遠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811,946元 │AC0000000 │ │ │ │張介銘 │ │ │ │ │ │ ├──┼────────┼────────┼──────┼──────┼──────┼────┤ │002 │永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788,900元 │AB0000000 │ │ │ │林壯駿 │ │ │ │ │ │ ├──┼────────┼────────┼──────┼──────┼──────┼────┤ │003 │新埔通訊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20日 │72,720元 │AA0000000 │ │ │ │彭士娥 │新埔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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