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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遠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811,946元   │AC0000000   │        │
│    │張介銘          │                │            │            │            │        │
├──┼────────┼────────┼──────┼──────┼──────┼────┤
│002 │永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788,900元   │AB0000000   │        │
│    │林壯駿          │                │            │            │            │        │
├──┼────────┼────────┼──────┼──────┼──────┼────┤
│003 │新埔通訊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20日 │72,720元    │AA0000000   │        │
│    │彭士娥          │新埔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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