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號
- 聲請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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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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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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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811,946元 │AC0000000 │ │
│ │張介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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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航企業社 │臺灣銀行六家分行│97年12月31日│788,900元 │AB0000000 │ │
│ │林壯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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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埔通訊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月20日 │72,720元 │AA0000000 │ │
│ │彭士娥 │新埔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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