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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5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兆偉
被告
信成汽車貨運行
代表人
孫志爽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8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信成汽車貨運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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